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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价值极高而且极具考古学术价值的海盗宝藏,还就真的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根据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发现法》,即“谁捞到,就归谁”的原则,这批海盗宝藏的归属权毫无疑问的是归属于那个身份很神秘的华夏籍女士。
但同样,现在国际上又开始悄悄的流行起另外一种法案,确切的说是联合国单方面起草的一部关于海底沉船归属权的草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
该草案规定,对任何打捞出的物品,打捞者都不享有所有权。《草案》倡议在历史沉船领域,废除《发现法》和《救助法》,所有历史沉船,统一管理和保护,即就地保护(也称为原生境保护)。此外,为了确保能够有效地遏制任何商业打捞行为,就算是打捞的沉船位于国际水域,所有签约国也一概不能允许这种打捞出沉船文物的船只进入港口。
虽然该《草案》是公认为目前保护历史沉船的最佳法案,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白,《草案》一旦实施,打捞者就失去了搜索和打捞历史沉船的动力,很多历史沉船恐怕将永不被世人所知,就算寻找到了,也要永沉海底,逐渐腐烂,随着岁月的流逝,最后不留一丝痕迹。所以,有人认为该《草案》是一个“十分极端的做法”。
正是因为如此,这个草案并没有被绝大多数国家签署过,包括一开始对这个草案最积极的美国也同样没有签署该草案,因此这份草案目前仅仅是存在于纸面上。
不过,这个草案也并不是没有作用,最起码大名鼎鼎的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就是根据该草案来解决的。
1912年,世界级豪华游轮“泰坦尼克号”在大西洋国际水域沉船。1985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的海洋探险家罗伯特巴拉德首次锁定了这艘巨轮的沉船位置。后来,很多打捞公司都相继打捞该沉船上的文物。大肆抢夺。“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经过15年艰难谈判,美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近期达成协议,禁止打捞该沉没巨轮。
2010年4月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泰坦尼克号残骸从其沉没百年之日起,受到国际法保护。鉴于沉船地点处于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声称拥有此处遗址。2001年制定的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沉没百年以上的船只。教科文组织声明:“从现在开始。破坏、掠夺、出售、散播泰坦尼克遗址中物品的行为,均为非法。”
这或许就是该草案从诞生那天起到现在十五年间做出的最好的一次判决。
不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针对海底沉船以及宝藏归属权的判决法律依据,还是《发现法》。